华南农业大学动物科学学院本科生
综合测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华南农业大学章程》(华南农办〔2020〕38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凡我校全日制本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每年均应参加综合素质测评。综合测评的结果,作为评定奖学金、评优、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学生资助以及推荐就业的重要依据(时间界定为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
第三条 综合测评以学校科学引导、学生全面发展为导向,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对学生德智体美劳进行全面考核。测评的标准、程序以及结果全部公开,并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综合测评结果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章 测评体系
第四条 综合测评采取量化方式,由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育五部分组成,计算方法及各部分分值为:
综合测评总成绩=德育测评成绩(20分)+智育测评成绩(65分)+体育测评成绩(5分)+美育测评成绩(5分)+劳育测评成绩(5分)。
第五条 德育测评。主要考察学生在政治觉悟、思想水平、道德品质、法纪观念等方面的认识及行为表现。具体计算方法为:
德育测评成绩=德育基础分(10分)+德育互评分(5分)+德育素质加分(5分)-德育扣分。其中德育扣分不超过前三项得分之和。
(一)德育基础分及互评分分别由个人、班级在学生个人学年总结基础上,主要根据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评价:
1.政治觉悟
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勇担民族复兴的时代重任。
2.思想水平
弘扬爱国主义精神,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自觉增强国家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坚决抵制任何有损祖国尊严、利益和危害社会秩序的言行。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3.道德品质
坚持马克思主义道德观、社会主义道德观,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继承优良传统和革命道德。遵守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的社会公德;自觉养成以爱国奉献、明礼遵规、勤劳善良、宽厚正直、自强自律为主要内容的个人品德。
4.法纪观念
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不得参与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公共秩序。
(二)德育素质加分。以学生在团学及其他学生组织任职为依据;以学生集体或个人在主题教育活动、文明创建活动、学风建设活动、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帮弱助残、抢险救灾等方面获得的表彰或奖励为依据。
个人荣誉称号加分 | ||||||||||||
国家级 | 省部级 | 市级 | 校级 | 院级 | 二、三级组织 | |||||||
三好学生 | 4 | 2.5 | 1.5 | - | - | - | ||||||
优秀学生干部 | 4 | 2.5 | 1.5 | 1 | 0.8 | 0.5 | ||||||
优秀共产党员 | 4 | 2.5 | 1.5 | 1 | 0.8 | - | ||||||
优秀团员 | 4 | 2.5 | 1.5 | 1 | 0.8 | - | ||||||
优秀团干 | 4 | 2.5 | 1.5 | 1 | 0.8 | - | ||||||
模范引领计划先进个人等 | 4 | 2.5 | 1.5 | 1 | 0.8 | - | ||||||
优秀团员标兵 | 4 | 2.5 | 1.5 | 1 | 0.8 | - | ||||||
优秀学生干部标兵 | 4 | 2.5 | 1.5 | 1 | 0.8 | - | ||||||
优秀干事 | - | - | - | - | 0.5 | 0.2 | ||||||
优秀助理 | - | - | - | - | 0.5 | - | ||||||
优秀会员 | - | - | - | - | 0.5 | - | ||||||
优秀心委 | - | - | - | - | 0.5 | - | ||||||
优秀心委班级 | - | - | - | - | 0.05 | - | ||||||
优秀学生工作者 | - | - | - | - | - | 0.2 | ||||||
党课“优秀学员” | - | - | - | - | 0.05 | - | ||||||
党课“优秀干部” | - | - | - | - | 0.1 | - | ||||||
纪检、课检人员 | - | - | - | - | 0.1 | - | ||||||
优秀纪检、课检人员 | - | - | - | - | 0.15 | - | ||||||
招生宣传优秀志愿者 | - | - | - | 0.5 | - | - | ||||||
初级救护培训“优秀学员” | - | - | - | - | 0.05 | - | ||||||
阳光体育“积极分子” | - | - | - | 0.8 | 0.2 | - | ||||||
阳光体育“优秀工作者” | - | - | - | 0.8 | 0.2 | - | ||||||
教学信息组优秀信息员 | - | - | - | 0.8 | 0.2 | - | ||||||
教学信息工作积极分子 | - | - | - | 0.4 | 0.2 | - | ||||||
三下乡立项及其他社会实践 | - | - | - | 0.15 | - | - | ||||||
三下乡节项及其他社会实践 | - | - | - | 0.3 | - | - | ||||||
三下乡“优秀团队” | - | - | - | 0.2 | - | - | ||||||
三下乡“优秀个人” | - | - | 0.5 | - | - | |||||||
军训积极分子 | - | - | - | 0.5 | - | - | ||||||
活动加分(每次) | - | - | - | 0.08 | 0.05 | - | ||||||
无偿献血(每次) | - | - | - | 0.5 | - | - | ||||||
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 | 0.05 | - | - | - | - | - | ||||||
集体荣誉称号加分 | ||||||||||||
国家级 | 省部级 | 市级 | 校级 | 院级 | 二、三级组织 | |||||||
先进党支部 | 1 | 0.5 | 0.25 | 0.25 | 0.15 | - | ||||||
先进团支部 | 1 | 0.5 | 0.25 | 0.25 | 0.15 | - | ||||||
先进班集体 | 1 | 0.5 | 0.25 | 0.25 | 0.15 | - | ||||||
红旗学生会 | - | - | - | 0.25 | - | - | ||||||
红旗团委标兵 | - | - | - | 0.25 | - | - | ||||||
红旗团委 | - | - | - | 0.15 | - | - | ||||||
团属十佳新媒体 | 0.15 | |||||||||||
教学信息委员会“先进分会” | - | - | - | 0.25 | - | - | ||||||
红十字会先进集体 | - | - | - | 0.25 | - | - | ||||||
红十字会先进集体促进奖 | - | - | - | 0.1 | - | - | ||||||
无偿献血集体 | - | - | - | 0.05 | - | - | ||||||
阳光体育“先进班集体” | 0.25 | 0.15 | ||||||||||
文明宿舍、模范引领计划先进集体等 | 1 | 0.5 | 0.25 | 0.25 | 0.15 | |||||||
优秀宿舍 | 0.15 | |||||||||||
社会工作加分 | ||||||||||||
校级 | 院级 | 二、三级组织 | ||||||||||
学生会主席 | 2 | 1.5 | - | |||||||||
团委副书记 | 2 | 1.5 | - | |||||||||
青年志愿者服务队队长 | 1.8 | 1.4 | - | |||||||||
创新创业工作室主任 | - | 1.4 | - | |||||||||
易班工作室主任 | - | 1.4 | - | |||||||||
启明心工作室主任 | - | 1.4 | - | |||||||||
青廉社主任 | - | 1.4 | - | |||||||||
教学信息委员会主席 | - | 1.4 | - | |||||||||
党务工作室副主任 | - | 1.4 | - | |||||||||
红会会长 | 1.8 | 1.4 | - | |||||||||
主席团 | - | 1.4 | - | |||||||||
书记团 | - | 1.4 | - | |||||||||
启明心工作室副主任 | - | 1.3 | - | |||||||||
教学信息委员会副主席 | - | 1.3 | - | |||||||||
易班工作室副主任 | - | 1.3 | - | |||||||||
创新创业工作室副主任 | - | 1.3 | - | |||||||||
青廉社副主任 | - | 1.3 | - | |||||||||
创新创业工作室正部长 | - | 1.3 | - | |||||||||
青廉社正部长 | - | 1.3 | - | |||||||||
部门正部长 | 1.6 | 1.3 | - | |||||||||
红会副会长秘书长 | 1.6 | 1.3 | - | |||||||||
青年志愿者服务队副队长 | 1.6 | 1.3 | - | |||||||||
启明心工作室部长 | 1.6 | 1.3 | - | |||||||||
部门副部长 | 1.5 | 1.2 | - | |||||||||
红会正副部长 | 1.5 | 1.2 | - | |||||||||
青年志愿者服务队组长 | 1.5 | 1.2 | - | |||||||||
启明心工作室副部长 | 1.5 | 1.2 | - | |||||||||
创新创业工作室副部长 | 1.5 | 1.2 | - | |||||||||
青廉社副部长 | 1.5 | 1.2 | - | |||||||||
部门负责人 | 1.6 | 1.3 | - | |||||||||
部门工作人员 | 1 | 1 | - | |||||||||
干事 | 0.8 | 0.8 | - | |||||||||
年级级长 | - | 1.4 | - | |||||||||
助理班主任 | - | 1.3 | - | |||||||||
心理助班 | - | 1 | - | |||||||||
班长 | - | 1.3 | - | |||||||||
团支书 | - | 1.3 | - | |||||||||
学委 | - | 1 | - | |||||||||
其他班委 | - | 1 | - | |||||||||
党支部书记 | - | 1.3 | - | |||||||||
党支部副书记 | - | 1.2 | - | |||||||||
党支部支委 | - | 0.8 | - | |||||||||
辩论队 | - | 0.5 | - | |||||||||
青马班学员 | 0.8 | - | - | |||||||||
教官团负责人 | - | 0.8 | ||||||||||
教官团干事 | - | 0.5 |
注:
“优秀宿舍”荣誉一学年内第一次获得加0.25分,此后每多一次加0.05分。
身兼多职者,第一职务得分为该职务加分分值,第二职务得分减半,第三及以上职务得分为0。
任期不满一届,且超过本届任期时间的一半以上,因正当理由不再担任所任职务的,可申请减半加分;因违纪等原因被免去所任职务的或清退出本组织的,不加分;工作态度差、不负责任,未完成本职工作的,不加分;在任职期间受警告以上处分的不予加分。自愿退出者不加分。
校其他一级组织包括: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校青年志愿者服务中心、校学生科技与创新联合会、校红十字会、校广播站、校新媒体中心团队、校报记者队、校学生工作通讯社、校职业规划园、校阳光团队、校史馆文化宣传团、校勤工助学服务队、校大学生自强社、校青年廉政社、校党办信息员队伍、校党委学生组织员队伍、校学生综合信息员、校教学信息员队伍、校国旗护卫队、华山区自我管理委员会。
文化创造、学风建设等竞赛活动加分 | ||||||||||||||||
国家级 | 省部级 | 市、校级 | 院级 | |||||||||||||
一 | 二 | 三 | 优秀 | 一 | 二 | 三 | 优秀 | 一 | 二 | 三 | 优秀 | 一 | 二 | 三 | 优秀 | |
农场规划大赛 | - | - | - | - | - | - | - | - | 1 | 0.8 | 0.5 | 0.3 | - | - | - | - |
实践技能大赛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8 | 0.5 | 0.3 | 0.2 |
创业大赛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8 | 0.5 | 0.3 | 0.2 |
简历制作大赛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8 | 0.5 | 0.3 | 0.2 |
课堂笔记大赛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8 | 0.5 | 0.3 | 0.2 |
注:
以上比赛为教育部、团中央、省教育厅、团省委、学校、学院主办的比赛,若比赛为其他组织举办且覆盖面广,酌情减半加分。若活动内容不在表中,参照相同级别相似活动加分,在自评材料中用下划线注明。
参加学院比赛获奖并获得参加学校或校级以上比赛资格但在学校或校级以上比赛中没有获奖者按院级比赛获奖加分之后在此基础上再加0.1分。不经选拔,代表学院参加校级和校级以上比赛的加0.2分(体育、美育测评中奖励分同上)。
获奖等级按名次设定,则第1、2名以一等奖计;第3至5名按二等奖计;第6至8名按三等奖计。其他设定由各学院参照此规定。参加同一活动不同级别的活动获奖者,以最高分计,不重复计分。
参加校级及更高级别的学生活动0.08分每次,院级加0.05分每次(加分上限0.8分),组织活动的学生干部干事不在加分之列。活动类型包括:观摩比赛、义务劳动等,志愿者活动加分另计。
在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帮弱助残、抢险救灾等方面有突出事迹,受到表彰和通报表扬的,加分标准如下:
级别
加分
国家级
4
省部级
3
市、校级
1.5
院级
0.8
同一事迹多次受表彰或表扬的,只取最高级别加分,
累计加分。
本学年度参加无偿献血者,加0.5分/次,累计加分不超过1分。
积极参加学风建设活动,例如学术讲座等,可给予加分,阳光晨读每学期累计20次,计0.5分,超过20次后,0.01分/次,总分不超过2分。
以上各项加分不得重复,累加总分不得超过5分
(三)德育扣分按照以下标准执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在综合测评中给予扣分。
项 目 | 扣分标准 | |
受纪律处分 | 留校察看 | 7分/次 |
记过 | 6分/次 | |
严重警告 | 5分/次 | |
警告 | 4分/次 | |
违反学校及学院有关规定且未达到校级违纪处分,受到学校及学院通报的 | 迟到、早退 | 0.1/次 |
旷课 | 0.5分/节 | |
无故缺席学院、学校组织的活动 | 0.5分/次 | |
有失社会公德、扰乱公共秩序、违背校园文明,不听教职工或管理人员劝阻,尚不够纪律处分的 | 0.5分/次 | |
其他通报情况 | 0.1-3分/次 | |
违反学校及学院有关规定且未达到校级违纪处分,受到学校及学院通报批评的 | 不按时报到、注册,受到学校通报批评的 | 3分/次 |
凡欠交学费、住宿费且未办理缓交手续的或虽办理缓交手续但未履行承诺的; | 3分/次 | |
其他通报批评情况 | 3-4分/次 |
集体扣分项:
类别 | 扣分 | |
宿舍卫生评比中被评为“不合格” | 学院 | 1分/次/人 |
学校 | 2分/次/人 |
以上扣分项中,因同一事件被多次处置的,按最高分扣一次。
第六条 智育测评。主要考察学生的学习能力、科研能力、创新能力等,以学生学年度平均绩点为主要依据。具体计算方法为:
智育测评成绩=智育基础分(55分)+智育创新能力加分(10分)。
(一)智育基础分
智育基础分=(该学生本学年度平均绩点/本年级本专业学生的最高平均绩点)X55
学生的平均绩点以教务处公布的数据为准。攻读双学位、修读第二专业的以第一学位专业成绩为准。重修课程成绩纳入平均绩点计算范围。
(二)智育创新能力加分。以学生集体或个人在国家正式刊物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获得有效申请专利受理、参加学科或专业技能竞赛、创新创业竞赛等方面取得的成绩或成果为依据。
满分为10分。奖励项目及标准如下:
在国家正式刊物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者,按如下标准加分:
级别 | 加分 | ||
第1-2作者 | 第3-4作者 | 第5-8作者 | |
SCI、SSCI、EI | 8 | 6 | 3 |
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 中文核心期刊 | 6 | 4 | 2 |
有CN刊号的正式期刊 | 3 | 0 | 0 |
注:增刊论文和会议论文不在加分行列。
被授予专利,加分标准如下:
专利类型 | 个人项目 获得者 | 集体项目 负责人 | 集体项目 其他成员 |
发明专利 | 4 | 3 | 1.5 |
实用新型专利 | 3 | 2 | 1 |
外观设计专利 | 2 | 1 | 0.5 |
注:
①以上各类专利如果被转让使用,不累加得分。
②获得专利,又将专利成果发表论文,不累加得分。
编写出版与专业有关的著作,加分标准如下:
承担工作 | 加分 |
参编章节 | 2 |
主要编委成员 | 3 |
副主编 | 4 |
主编或专著第二作者 | 5 |
专著第一作者 | 6 |
独立专著 | 8 |
注:对著作做出贡献,姓名不在参编名单内,但有书面感谢等,可酌情加1分。
参加科技学术竞赛、创新创业竞赛或获得科研成果(论文、专利除外),加分标准如下:
①个人获奖项目加分
加分 | |||
第1名/等 | 第2名/等 | 第3名/等 | |
国际级 | 10 | 8 | 6 |
国家级 | 8 | 5 | 3 |
省级 | 6 | 3 | 2 |
市、校级 | 3 | 2 | 1 |
院级 | 2 | 1 | 0.5 |
②团队合作获奖项目加分
级别 | 获奖等级 (名/等) | 加 分 | |
负责人或 第一作者 | 主要成员 | ||
国际级 | 第一 | 10 | 8 |
第二 | 8 | 6 | |
第三 | 6 | 4 | |
国家级 | 第一 | 8 | 6 |
第二 | 5 | 4 | |
第三 | 3 | 2 | |
省级 | 第一 | 6 | 4 |
第二 | 3 | 2 | |
第三 | 2 | 1 | |
市、校级 | 第一 | 3 | 2 |
第二 | 2 | 1 | |
第三 | 1 | 0.5 |
注:
以同一项目参加不同级别的科技学术竞赛、创新创业竞赛或被评为不同级别的科研成果,取最高得分。
科研课题成功立项即可加相应级别的一半分,期间产生的论文、专利等,按标准(1)、(2)加分,其他科研成果,按标准(3)加分,结题不再加分,;如若期间不产生科研成果,能按时结题再追加另一半分。
各类竞赛及科研成果的级别由举办方及学校相应主管部门共同界定。
动科技能大赛、牛精英挑战赛均属此项。
参加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加分标准如下:
加分 | ||
团队负责人 | 团队参赛成员 | |
国家级 | 3 | 2 |
省市级 | 2 | 1 |
校级 | 1 | 0.5 |
院级 | 0.5 | 0.25 |
注:
①项目成功立项即可加相应级别的一半分,成功结题再追加另一半分;
②同一项目不同级别取最高级别得分。
创建创业实体
类别 | 加分 | |
团队负责人 | 团队其他核心成员 | |
入驻校创业孵化基地或创客空间 | 3 | 1 |
在工商部门注册成立公司 |
注;以上活动原则上均应由政府及党团组织作为主办方。各项内容均不重复计分。对本办法未明确规定的各类级别智育相关加分项目,各学院可根据实际制定相应加分细则并实施。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或专业实习,表现突出,获得校级优秀实习生、优秀实践生称号的,加2分(学校组织实习不加分)。
“挑战杯”获奖者按智育奖励第(4)条加分,没有获奖的校级参加者加0.2分,省级参加者加0.5分。
本学年度参加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并超过425者,加1分;本学年度参加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并超过425分者,加1.5分;本学年度参加大学四六级口语考试并通过者,加0.1分;本学年度参加雅思考试并超过6.0分者,加1分;本学年度参加托福考试并超过85分者,加1分;本学年度获得心肺复苏合格证,加0.1分;本学年考取驾照,加0.2分。
通过国家或省有关部门认定的并且与本专业有关的行业资格考试并获得资格证书者,加2分。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行业证书加2分(须经学院测评小组认定),获得计算机及其他英语类证书加1分,获得国家认可其它类证书加0.2分。(由中国扶贫基金会颁发的“星级志愿者”等相似类型证书不加分)
以上活动为教育部、团中央、省教育厅、团省委、学校、学院主办的比赛,若比赛为其他组织举办且覆盖面广,酌情减半加分。若活动内容不在上述加分项中,参照相同级别相似活动加分,在自评材料中用下划线注明。由企业单独组织的企划性活动不在测评之列。
各项内容均不重复计分,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
第七条 体育测评。主要考察学生的健康意识、体质水平、体育技能等方面的综合表现,以学生体测成绩和参加体育竞赛活动的表现为依据。具体计算方法为:
体育测评成绩=体育基础分(3分)+体育竞赛加分(2分)。
(一)体育基础分。根据学生体测成绩按如下公式折算:
体育基础分=(该学生本学期年度体测分数/120)X3
(二)体育竞赛加分。以学生集体或个人参加各级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及取得的成绩为依据。
等级 | 第1-3名 | 第4-8名 | 参赛未获奖 |
国家 省部 市级 | 个人:2分/人 团体:2分/人 | 个人:1.5分/人 团体:1.5分/人 | 个人:0.8分/人 团体:0.8分/人 |
校级 | 个人:1.5分/人 团体:1.3分/人 | 个人:1.3分/人 团体:0.8分/人 | 个人:0.8分/人 团体:0.3分/人 |
院级 | 个人:1分/人 团体:0.5分/人 | 个人:0.5分/人 团体:0.3分/人 | 个人:0.3分/人 团体:0.1分/人 |
本学年度多次参加比赛的,或在一次比赛中参与多个项目的,可累计加分,但累计总加分不得高于2分。
院篮球队、足球队、排球队、乒乓球队、羽毛球队、网球队、舞队、歌队每人加0.2分;(不在条例中,但属于学院隶属的体育队加分皆按此项)
啦啦操队、礼仪队队员按出席活动加分,首次0.1分,以后0.08/次,最多不超过0.5分。
院运会开场舞队、红歌队队员每人加0.1分,院迎新晚会表演者每人加0.08分。
广播操队队员、彩旗队队员全勤(无请假、迟到和缺勤情况)0.3分,每请假一次扣0.05分,每迟到一次扣0.03分,每缺勤一次扣0.1分,直至扣完为止。
注:队员的名单以院网上公布的为准。
院运会中所有团体奖励:团体第一名,团体第二名,团体第三名和精神文明奖等的班级每人加0.05分,获得团体项目奖的团体成员每人加0.05分。
学院“恒丰强”班际篮球赛、“建邦杯足球赛”等获得奖金比赛不得加分。
院水运会加分参照院运会,取前三名,参加校水运会者在此基础上加0.2分。
参加院运会和参加校运会获奖均按最高奖项加分,不累加。
第八条 美育测评。主要考察学生的审美能力和人文素养,以学生美育素质综合表现及参加文化艺术竞赛活动的表现为依据。具体计算方法为:
美育测评成绩=美育基础分(3分)+美育活动加分(2分)。
(一)美育基础分。由各班在学生个人学年总结基础上,主要根据以下方面评价:学生认识美、体验美、感受美、欣赏美和创造美的能力;学生对世界优秀艺术、中华传统文化的认识、理解和传承;学生参加美育素质相关课程修读及培训情况等。
(二)美育活动加分。以学生集体或个人参加美育活动情况,以及在各级各类文化艺术竞赛中取得的成绩为依据。
各类文化艺术等竞赛活动加分 | |||||||||||||||||
国家级 | 省部级 | 市、校级 | 院级 | ||||||||||||||
一 | 二 | 三 | 优秀 | 一 | 二 | 三 | 优秀 | 一 | 二 | 三 | 优秀 | 一 | 二 | 三 | 优秀 | ||
故事演说 | 2 | 1.5 | 1 | 0.8 | 1.5 | 1 | 0.8 | 0.5 | 1 | 0.8 | 0.5 | 0.3 | 0.8 | 0.5 | 0.3 | 0.2 | |
摄影比赛 | 2 | 1.5 | 1 | 0.8 | 1.5 | 1 | 0.8 | 0.5 | 1 | 0.8 | 0.5 | 0.3 | 0.8 | 0.5 | 0.3 | 0.2 | |
舞蹈比赛 | 2 | 1.5 | 1 | 0.8 | 1.5 | 1 | 0.8 | 0.5 | 1 | 0.8 | 0.5 | 0.3 | 0.8 | 0.5 | 0.3 | 0.2 | |
书法比赛 | 2 | 1.5 | 1 | 0.8 | 1.5 | 1 | 0.8 | 0.5 | 1 | 0.8 | 0.5 | 0.3 | 0.8 | 0.5 | 0.3 | 0.2 | |
动漫比赛 | 2 | 1.5 | 1 | 0.8 | 1.5 | 1 | 0.8 | 0.5 | 1 | 0.8 | 0.5 | 0.3 | 0.8 | 0.5 | 0.3 | 0.2 | |
征文比赛 | 2 | 1.5 | 1 | 0.8 | 1.5 | 1 | 0.8 | 0.5 | 1 | 0.8 | 0.5 | 0.3 | 0.8 | 0.5 | 0.3 | 0.2 | |
演讲比赛 | 2 | 1.5 | 1 | 0.8 | 1.5 | 1 | 0.8 | 0.5 | 1 | 0.8 | 0.5 | 0.3 | 0.8 | 0.5 | 0.3 | 0.2 | |
辩论赛 | 2 | 1.5 | 1 | 0.8 | 1.5 | 1 | 0.8 | 0.5 | 1 | 0.8 | 0.5 | 0.3 | 0.8 | 0.5 | 0.3 | 0.2 | |
宿舍文化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8 | 0.5 | 0.3 | 0.2 | |
心理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8 | 0.5 | 0.3 | 0.2 |
注:1、参加学院比赛获奖并获得参加学校或校级以上比赛资格但在学校或校级以上比赛中没有获奖者按院级比赛获奖加分之后在此基础上再加0.1分。不经选拔,代表学院参加校级和校级以上比赛的加0.2分。
2、获奖等级按名次设定,则第1、2名以一等奖计;第3至5名按二等奖计;第6至8名按三等奖计。其他设定由各学院参照此规定。参加同一活动不同级别的活动获奖者,以最高分计,不重复计分。
3、参加校级及更高级别的学生活动0.1分每次,院级加0.05分每次(加分上限0.8分),组织活动的学生干部干事不在加分之列。活动类型包括:观摩比赛、义务劳动等,志愿者活动加分另计。
4、在正规刊物发表文学、美术、音乐、摄影等作品,在校级及以上官方媒体发表作品,0.1分/次,总分不得超过1分。
5、美育活动加分不包括劳动课加分。
第九条 劳育测评。主要考察学生的劳动观念、劳动精神、劳动能力、劳动品质。以学生参加校园日常生活劳动、社会公益劳动等方面的表现为依据。具体计算方法为:
劳育测评成绩=劳育基础分(3分)+劳育实践加分(2分)。
(一)劳育基础分。由各班在学生个人学年总结基础上,主要根据以下方面评价:崇尚劳动、尊重劳动,树立劳动最光荣、劳动最崇高、劳动最伟大、劳动最美丽的正确观念;掌握基本的劳动知识和技能;自觉自愿、认真负责、安全规范、吃苦耐劳。
(二)劳育实践加分。以学生参加宿舍卫生清洁等日常生活劳动、校园环境维护等义务劳动及其他实践性劳动、服务性劳动的表现作为依据。
各类义务劳动及其他实践性劳动、服务性劳动 | |
各类校园内部公益志愿活动,包括校园环境维护等 | 0.05分/4志愿时 |
校外合法机构提供志愿活动 | 志愿时须提供证明并经过学院青年志愿者服务队审核通过,0.05分/4志愿时 |
注:1、志愿加分总分不超过2分(即160志愿时)
2、劳育实践加分不包括劳动课加分。
第三章 奖项设置与评优条件
第十条 综合测评奖项包括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先进班集体奖,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按照本科生人数比例、本科生班级比例核算奖励指标(比例核算结果小数按“四舍五入”原则处理),并下达至各学院。
第十一条 综合奖学金奖项及评选条件。
(一)“丁颖”奖学金。是学校设立的本科生最高荣誉奖学金。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即为“丁颖”奖学金获得者,由学校颁发“丁颖”奖学金证书。
(二)一等奖学金。获奖人数为学院参加综合测评总人数的2%,奖学金金额为3000元/人,并授予“优秀学生标兵”荣誉称号。
(三)二等奖学金。获奖人数为学院参加综合测评总人数的6%,奖学金金额为2000元/人,并授予“优秀学生”荣誉称号。
(四)三等奖学金。获奖人数为学院参加综合测评总人数的10%,奖学金金额为1000元/人。
综合奖学金申报者的本学年平均绩点须达3.00及以上。
第十二条 单项奖学金奖项及评选条件。单项奖学金获奖比例不超过本学院参加综合测评总人数的1%(学习进步奖、学习优秀奖除外),奖学金金额为500元/人。
1.社会工作优秀奖。在社会工作方面成绩显著,其事迹引起较大社会反响者。
2.文体活动优秀奖。在省级及以上文体比赛、汇演、展览中获奖者。
3.科技创新优秀奖。在科技竞赛、学术论文、发明专利、申报科技成果等方面成绩突出者。
4.精神文明奖。在精神文明建设方面成绩显著,受校级及以上奖励者。
5.社会实践奖。在暑期三下乡、社会服务、学生教官训练等社会实践活动中成绩突出者。
6.创业实践奖。在创业实践活动成绩突出,社会认可度高并受到校级及以上奖励者。
7.学习进步奖。学习成绩绩点在班内或本专业排名进步50%以上者。
8.学习优秀奖。学习成绩绩点在本专业排名5%以内者。
第十三条 先进班集体奖励。获奖比例不超过本学院学生班总数的10%,奖励金额为3000元/班,并授予“先进班集体”荣誉称号。奖金用作班集体活动经费,由班委会管理使用。
先进班集体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全班同学政治立场正确、理想信念坚定,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参加思政教育等主题教育活动,表现突出;
2.班委和团支委团结协作,以身作则,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带领全班同学围绕学校、学院部署积极开展各项工作;
3.遵纪守法,举止文明。全班同学能遵守国家法令和校规校纪,无人受到通报批评或处分;
4.学习气氛浓厚。上课、教学实习出勤率达95%及以上,学习成绩整体及格率90%及以上;50%及以上学生的平均成绩绩点达到3.00 (工科类专业绩点达到2.80)及以上。经常组织学术交流活动,学术论文、科技创新成果等突出;
5.班风好,集体荣誉感强。全班同学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团结友爱,尊敬师长,爱护公物。
6.班委会制度健全,考勤记录完整,工作制度健全。
第十四条 “丁颖创新班”奖学金评选指标单列,一、二、三等奖比例分别为5%、10%、15%。
第十五条 综合奖学金与单项奖学金两者只能申请其一,不能同时申请。综合测评奖项可与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同时申请,并颁发相应的证书,但不重复发放奖金,只取最高级别发放。
第十六条 凡在本学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与综合测评奖项评选。
(一)受到学校违纪处分且处分未解除的;
(二)该学年考试、考查科目有不及格的;
(三)没有按教学计划参加考试的;
(四)恶意拖欠学费、住宿费的;
(五)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不符合学校评奖评优基本要求的。
第四章 测评及评优实施
第十七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统筹全校本科生综合测评工作。
第十八条 各学院成立由主管学院学生工作的领导和辅导员、班主任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学院综合测评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综合测评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年级成立由分管本年级学生工作的辅导员、班主任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年级综合测评工作小组,具体组织、指导、监督本年级各班级开展综合测评工作,对有异议的问题及时进行复议。
各学生班成立由班主任、班长、团支书及其他学生代表至少7名成员组成的班级综合测评评议小组,负责组织开展本班级综合测评工作。
第十九条 综合测评按照个人自评、班级评议、年级审核、学院审批、学校
核程序进行:
(一)个人自评。学生自我评价,与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班评议小组。学生本人首先登陆系统(http://xg.scau.edu.cn/zhcp),账号为学生学号,密码为身份证后六位(港澳台学生默认是123456),登陆后进行自评和班级互评,并提交佐证材料。关于班级互评和自评,在此说明一下,这两者没有严格的先后顺序,在班主任未开启互评工作的情况下,同学们仍然可以先完成自评打分以及佐证材料上传,点击“保存”按钮先保存数据。(在互评工作没完成的情况下,点击自评的“提交”按钮,会弹出提示信息要完成互评才能予以提交成功。因此,也是建议同学们登陆系统第一件事就是先完成自己的自评打分和佐证材料上传工作,予以保存好。)具体操作方法参照附件1
(二)班级评议。班级综合测评评议小组组织开展班内互评工作,并对学生提交的个人自评材料进行评议。班级综合测评评议小组给出测评成绩并公布,无异议后,提交年级综合测评工作小组审核。具体操作方法参照附件2
(三)年级审核。年级综合测评工作小组对全年级的测评材料进行审核,无异议后,提交学院综合测评工作小组审批。具体操作方法参照附件3
(四)学院审批。学院综合测评工作小组对年级提交的测评结果进行审核、审批后,向各年级同学公布测评总成绩及排定名次,并将测评结果公示3天。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学院综合测评工作小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告知学生本人。经复议后,测评结果如有更改,应将更改后的结果公示3天。测评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五)学校复核。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公布各学院测评结果。
第二十条 综合测评奖项评选按照个人申报、学院审核、学校审批、学院存档程序进行:
个人申报。根据学院综合测评工作小组最终评定的综合测评排名,结合综合测评奖项评选条件,学生本人或班级向学院提交对应奖项的申报材料
学院审核。学院综合测评工作小组审核学生申报材料后,将审核通过的拟获奖名单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提交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三)学校审批。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复核学院的报送材料,报学校奖助学工作评审委员会评审及学校奖助学工作评审领导小组审批后,对获奖名单公示3个工作日。
(四)学院存档。学校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将学生的评优鉴定表存入学生档案。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综合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其中非毕业班学生于每年9月进行,毕业班学生于每年4月进行。
第二十二条综合测评奖学金在测评及评优结束后一次性发放到获奖个人或集体。毕业生综合测评奖项只颁发荣誉证书,不发放奖学金。
第二十三条 国际班学生在本校学习期间的综合测评及评优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十四条 学年内转专业学生的综合测评及评优在转入学院进行,具体操作由转入学院自定。休学、延期毕业学生不参与综合测评及评优。
第二十五条 同一学年度内,同一类别(作品、成绩、项目和事迹等)获得不同等级的奖励取其最高级别计算加分,
累计加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综合测评及评优工作中,须如实填报材料。如违反诚信原则、弄虚作假,取消其评优资格,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各学院结合实际,在本办法框架内制定本学院本科生综合测评及评优实施细则,经学院公示并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后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2021学年度开始实施。《华南农业大学本科生综合测评及评优实施办法》(华农党发〔2017〕46号)同时废止。